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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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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或本专业范围以外的专科情况突出时,应及时申请多科会诊或转科。

2.原发病诊疗科室负责诊疗的医师应保持日常查房,不属会诊范围。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非急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进行会诊,并写会诊记录。

4.院内多科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商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重症监护室主治医师主持,必要时科主任主持,需要时应请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参加会诊。

5.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经重症监护室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将病历摘要寄发有关单位,确定会诊时间。

6.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并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记录。重症监护室应综合会诊意见,负责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会诊意见的采纳实施。

7.重症监护室应邀院内科间会诊应由具有重症监护室专业资格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应邀到外院会诊,应指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医师是提供本专业

知识技能协助,会诊意见是否被采纳决定权在对方科室或单位。

8.全院的病重和病危病人都要求重症监护室医师会诊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收住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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