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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否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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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可以撤诉,但行政诉讼的撤诉有自己的特点,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撤诉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二是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三是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行政诉讼撤诉必须经准许,理由是行政诉讼不仅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立案。但有例外情况,即: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等情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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