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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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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目: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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