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维权包括起诉资格、被告范围和证明事项。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者、销售者或网络交易平台。证明事项包括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相关证书和说明、广告宣传、国家标准、鉴定意见等。消费者需证明产品同一性、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财产和人身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分析
一、消费者对于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维权?
(1)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2)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哪些?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消费者在起诉时是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的,先行垫付,人民在对案件进行审判之后,如果是判定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那么案件的诉讼费用就应当由案件的败诉方或者是责任方,即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承担。
结语
消费者在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可以通过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来维护权益。消费者需要证明购买物与所称瑕疵产品一致,并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此外,消费者还需证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了财产和人身损害,并证明损害与产品质量缺陷的因果关系。在诉讼中,消费者需先行垫付诉讼费,若判定销售者或生产者需承担责任,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