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1、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上是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的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在主观上处于一种过失的行为;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的机密,才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孔。通常来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最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的,也是最容易成为泄露的个体的;4、主观方面存在过失,需要特别于故意,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罪行也不相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不属于下面几项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第五条 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符。(3)保密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制定、修订。法律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第2种观点: 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密级高低和数量多少是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标准说法是正确的。按照、绝密、机密的级别分别确定保密要害部门。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国家秘密储存、加工、处理、传输、交换等工作中,对信息和资料的重要部门或人员。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信息内容的重要性。一般而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稳定等领域的信息,需要被归为保密要害部门;2、信息系统的特殊性。国家秘密的泄漏不仅是个别人员的问题,更是技术和系统因素造成的问题。因此,信息系统的组成部件、技术性能等因素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步骤:1、明确责任: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督办;内设各部门负责确定工作的具体落实;2、开展调研: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和各内设部门,应对照业务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和部门工作职责,对内设机构及各工作岗位涉密程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3、申请报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认材料报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批后,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综上所述,对于已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产生、使用和管理的国家秘密的密级高低和数量的多少也将相应得到明确的确定。一般来说,密级越高的国家秘密需要越严格的保密措施,而保密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保密管理的力度和实践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保密法规定了涉密人员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分别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3、诚实可靠,品行端正;4、 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不得任用、聘用为的涉密人员有哪些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2、 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的;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为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接触秘密信息之前都必须接受资格审查,也称作忠诚审查。资格审查的总要求是:接触秘密信息的资格只应当授予本国公民;且经过适当的调查,其个人历史能够肯定性地表明,该当事人忠诚于本国,性格坚强,可以信赖,诚实可靠,办事有节制,决断正确,没有双重效忠,不受潜在利益的诱惑,愿意并且有能力遵守处理、使用和保护定密信息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标识和保密期限。若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以下信息:1、密级;2、保密期限 ;3、发放单位;4、制作数量。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第五条 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第五条 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应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密级★解密条件”。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2种观点: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工作需要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为前提,否则该项工作就无法进行,或者说国家秘密事项是该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中的秘密、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1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应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密级★解密条件”。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第五条 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2种观点: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工作需要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为前提,否则该项工作就无法进行,或者说国家秘密事项是该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标志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符。(3)保密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综上所述,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级进行标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