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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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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2.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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