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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如何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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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投保4个月后车祸致人死亡去年5月13日,**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浙A·M08小型客车,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同年9月2日,**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在萧山区通惠路与骑自行车的冯某相撞,造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理赔问题引发连环官司去年11月12日,冯某家属向萧山区人民起诉,要求**公司及李某赔偿31.8万元。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冯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262.25元物质损失,**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赔偿152270.46元,同时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两项合计1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判决进行理赔,而是依照交警大队的事故同等责任认定书,只赔付了全部物质损失的50%,即117131.12元。同时,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公司因此案件支出的诉讼费用3945元。为此,**公司向萧山人民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付款并承担诉讼费。事故责任不能替代赔偿责任庭审双方围绕两大焦点进行:一是就**公司对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还是按照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赔偿比例,向**公司进行理赔二是**公司因交通事故案件支出的诉讼费用该不该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解称,交通事故赔偿案是**公司与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本案是**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参照人民的上述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并依据**公司在事故中所负的同等责任,即50%,向**公司进行了理赔。因此,**公司要求增加赔付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对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公司也有异议。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事故认定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而赔偿责任的认定不仅是根据事故认定责任,而且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此外,关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格式条款中单方面投保人的权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最后判决,保险公司须在原有基础上再赔偿车主一方理赔款39082.33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3945元。昨日,该判决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准备好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2、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立案;3、立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告,被告递交答辩状;4、进行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辩论等程序,最后依法做出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应该这么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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